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审计风险的大小受内在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的影响。而审计机关会对审计方进行监督。那么审计风险有什么特征?审计机关的职责是什么?在此篇中金台律所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方的监督。对中央预算执行的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进行审计方的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的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的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的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进行审计的方面的监督。金台律所律师对此表示,对国有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方面的监督与对国计民生有重大的关系的国有的企业,进行审计方面的监督也是重中之重。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的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的管理的社会保障的基金、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方面的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方面的监督。
按照国家相关方面的规定,对国家的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的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的其他的单位的主要的负责人,对于这一点金台律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在任职的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的收支、财务的收支以及有关经济的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的情况,进行审计方面的监督;对其他法律、行政的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审计的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运用电子计算机的储存、处理的财政的收支、财务的收支的电子的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的文档,社会审计的机构出具的审计的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的收支或者财务的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的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风险特征
现代审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即根据总体当中的一部分样本的特性来推断总体的特性,而样本的特性与总体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点的误差,这种误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难以消除。不论是统计抽样还是判断抽样,若根据样本审查的结果来推断总体,总会是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即审计人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作出错误审计的结论的风险。即使是详细审计,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管理的人员道德品质等因素,仍存在审计的结果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风险总是存在于审计活动的过程中,只是这些风险有时并未产生过灾难性的后果,或对审计的人员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损失而已。通过审计风险的研究,人们只能认识和控制审计的风险,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来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其损失的程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
虽然审计风险通过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的偏差表现出来,但这种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而引起的,审计的活动的每一个的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的产生。因此,有什么样的审计活动,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审计的风险,并会最终影响总的审计的风险。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有:内部控制结构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数字遗漏,对项目的错误的评价和虚假的注释,项目的流动性强,项目的交易量大,经济方面的萧条,财务状况的不佳,抽样技术局限性等。从每一个具体风险看,也是由多因素组成。因此,审计的风险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审计的过程的每一个的环节,任何一个的环节的审计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因此,对最终审计风险的控制,也就取决于对上述的各种风险的控制。
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的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的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的风险,这就决定审计的风险在一定的时期里具有潜在性。如果审计的人员虽然发生了偏离客观事实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起相应的审计的责任,那么这种风险只停留在潜在的阶段,而还没有转化成为实在的风险。审计的风险是在错误的形成以后经过验证才会从中体现出来,假如这种的错误被人们无意中接受,即不再进行验证,则由此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遭受的损失实际还没有成为现实。所以,审计的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风险,它对审计的人员构成某种的损失有一个显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审计的风险的内容、审计的法律的环境、经济的环境、以及客户、社会公众对审计的风险的认识的程度而异。
以上就是关于“审计风险基本特征”相关方面的解读,金台律所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审计风险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或审计人员并未意识到的主观的原因造成,即并非审计的人员故意所为,审计的人员在无意接受了审计的风险,又在无意中承担了审计的风险带来的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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