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1.0编制目的: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0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均依照本规定接受公司安排的审计监督。
3.0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4.0职能机构: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审计司法部,代表公司履行审计监督工作职能,审计司法部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由公司董事会指导监督。
5.0 内部审计职责
5.0.1 编制全年审计计划并提交公司行政班子批准,按期实施;
5.0.2 负责对基层单位(仅指产权归属的单位)货币资金进行抽查;
5.0.3 负责编制、审核审计报告;
5.0.4 配合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会计年报审计工作;
5.0.5 参与公司对撤销或合并基层单位资产的处置工作及财务移交监督;
5.0.6负责查处公司内部滥用职权,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财务、泄密、贿赂等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情况;
5.0.7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专项审计、专案审计和财务成本审计;
5.0.8 负责做好有关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0.9 认真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6.0 例行审计程序
6.0.1 内部审计根据领导安排、公司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6.0.2 实施审计工作前,应下发《审计通知单》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行;
6.0.3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等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按期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拖延并因此而影响审计工作的拟定进度;
6.0.4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支持,有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
6.0.5 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审计人员应拟制审计报告,并充分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后,实际客观的提交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和改正;
6.0.6 审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受审单位或部门采纳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以及对相关问题的改正情况;
6.0.7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内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7.0 离任审计程序
7.0.1 由于公司人事变动,各单位负责人任期终结,按公司相关规定,由审计司法部发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7.0.2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经公司或董事会批准的经济目标责任书或董事会决议;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账务资料及各种财产盘点表等;
7.0.3 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7.0.4 审计报告须通知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原则上离任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不得超过离任宣布日三个月。
7.0.5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严格按审计流程报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领导,及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
7.0.6 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诉,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由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诉;
7.0.7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
7.0.8 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充分的资料和深入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并确保提供相关资料的及时性及准确性,审计部门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
8.0工程终结审计流程:
项目部(分公司)在收到公司经营部最终核定的工程项目目标成本、目标利润,及与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决算定案表》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复印件报送审计司法部备案;项目部财务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发生的实际成本归集,如实填报《项目终结审计表》;审计司法部自收到书面资料后,认真复核各项数据,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如实出具项目终结审计报告并报送相关领导及项目负责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于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领导反馈。
9.0 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审计司法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0.0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11.0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12.0审计报告中披露问题的处理流程:
12.0.1审计报告发出后7个工作日提交审计报告意见反馈表,被审计单位针对报告中的问题自行核查提出方案按流程设置逐步提交于10个工作日完成。
12.0.2审计报告中资料、数据来源由被审计单位提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由于提交虚假或不完整的会计资料,造成审计结果误判,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会计承担连带责任。
12.0.3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票据签字手续不完善、没有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提供书面审批程序的、未及时报送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直接坐支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会计承担连带责任。
12.0.4被审计单位在《工程项目决算定案表》取得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内部成本结算,按照工程终结审计流程办理,如没有依据该流程执行,项目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13.0 如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未按本制度执行,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14.0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司法部负责解释。
15.0 本制度经提交公司领导审阅修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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