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法律制度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武器,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为国家善治创造良好的条件。国家法治化背后蕴含着运用体系化、制度化的法律法规来治理国家。
一、法律对我国审计的意义
国家审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从诞生至今已初步形成完整的体系雏形,为国家审计有效治理奠定了坚实理论与实践基础。审计法规的完整性体现在其类别的系统规范性,能与其他法律法规形成紧密的衔接关系,互相形成合力。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进程中,较之于经济发展,审计法律法规规范发展与建设进度仍然较为滞后,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要求不匹配。
二、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1.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法律体系运行现状
(1)《宪法》明确了国家审计监督的重要法律地位。《宪法》第91条与第109条规定中对国家审计监督模式进行了明确,实行行政型审计监督模式,同时在第62条、63条、80条、86条分别明确国家审计机关性质、行政首长地位、人员任免规定。因此,基于宪法条文,我国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便搭建开来,设立了不同级别层次的审计机关,使得国家审计工作顺利开展,为后续《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创造了宪法依据,确立了国家审计监督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法律地位。
(2)《审计法》明确了国家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与具体内容。我国首部《审计法》于199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次年正式实施。国家审计行使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具体法律依据,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不断完善,2006年《审计法》大幅修订,使之更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优化,较之于以往,修改部分达30多项,而修改内容多集中于国家审计法律职责、行使职责范围等方面。《审计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他法律法规形成了共同治理的局面,如《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对国家审计的职能行使也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3)《审计准则》明确了国家审计监督的明细操作规范。2010年《审计准则》在全国性的审计会议中通过,此次会议同时提出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开展审计监督时必须遵守准则规定,审计质量的高低与是否履行准则规定精神相契合,因此,国家审计执行监督有了明确的标尺。审计准则由三个层次组建而成:首先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这是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履行职责的重要准则,关乎审计质量的高低;其次是具体审计准则,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15条准则规定,不仅有通用规定,也有专门的具体领域内的规定;最后是专业审计操作指南,指南进一步规范了国家审计的职责履行流程,对不同行业领域的审计设计方案及质量要求明确了操作手段,更加具有业务指导性、可操作性,形成了较为全面的规章约束。
2.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依据分析
(1)国家审计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审计权力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给予确定,因而审计权无法独立运行,一般而言,国家审计权归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立法权力或者司法权力,在不同的权力效力下,审计监督模式有所不同,分属三种类型:行政型、立法型、立法型。基于国情需要,我国采用行政型监督模式,国家审计机关对行政权力负责,受行政效力影响,每种类型各有特点,但是从本质上而言,国家审计监督从诞生起就归为国家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
(2)国家审计监督权力由广大人民赋予。国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运行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基本意志。国家审计监督权力同样源自人民权利,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人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国家审计行使法定职责,最终结果是对人民利益负责,同时也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目前,国家审计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知误区,即只需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国家审计最初出具的审计报告仅供内部参考,公众无法得知真实可靠的审计信息。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开始建立审计公告制度,这标志着审计监督权力认知的转变,国家审计的实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这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充分表现。
(3)国家审计监督能够对权力形成制约。国家审计从诞生之初是为了规范权力的运行,也是国家审计监督的重要职责。现代国家审计监督对象有了质的转变,由对官员任职责任转变为国家财政收支,《审计法》中含有对应条文明确,国务院机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国有性质企业、各类金融机构等财务经营活动需要由国家审计进行监督。监督对象的转变本质上仍然为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国家审计监督具体通过审查单位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经营效益等方面,从而对国民经济的健康程度形成把控,是一种兼具专业性与重民生的监督手段。因此,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体系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中,这是由国家监督体制的运行所决定的。
三、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分析
1.审计监督独立性受限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采用行政型监督模式,国家审计隶属于行政机关管辖,审计监督对象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审计法中明确了我国审计机关职权层级,即实行双重领导制度,地方审计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双重领导。然而,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双重领导下的审计体制与国家治理需求背道而驰,最重要的体现即地方政府对国家审计行使职能形成干预,由此造成地方审计的独立性缺失。审计项目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时,地方政府往往会过度干预国家审计工作,掩饰审计结果,行政权力对地方审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导致地方审计监督无法查处更加深层次的弊端。
2.绩效审计缺乏指导意见
当前,审计监督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仍然较为落后,国家审计立法与准则主要以财政收支的合法真实为主,忽视了绩效审计监督手段。美国在国家审计准则中明确联邦政府绩效审计准则与操作规范;德国规定“联邦审计职责覆盖财政预算执行、非预算资金管理、经济执行效益及合法合规程度”。我国审计法修订后虽增添了绩效审计的内容,但绩效审计工作开展还不够深入,绩效审计标准与指标评价较为滞后。现行的绩效审计仅依据审计署临时制定的标准,倘若衡量标准不同,则审计结论也会千差万别,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绩效审计难以出具客观、公正准确的审计意见。
3.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具备操作性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制度,是现代审计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安排。目前,我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执行上缺乏强制性,现有规定仅限于公告的内容,如现行的审计相关法规中对其制度仅进行内容规定,而对结果是否公开则不作明确规定。根据文件要求,国家审计可以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公开;但从刚性规定的角度看,国家审计监督可以选择结果公开,也可以选择隐蔽结果,该制度安排成为一项权利性的规定,在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的前提下,其结果容易受到操纵。由此,国家审计监督仍属于内部监督形式,本该具备的强制性受限于条文规定无法实施,长此以往,导致公众利益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4.审计法律责任界定模糊
我国审计监督法律责任在落实上存在一定困难。审计法中对审计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审计机关以及审计人员而言,就仅有单条原则性质规定,而非具体实施规定,并且不具备操作性。
国家审计在实践之中,当其在执法过程未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在权力面前放弃原则、因人情关系选择性忽视重大问题时,审计法律制度难以对其进行责任认定。而法律责任难以落实,间接性对违法违纪行为形成助长趋势;同时,审计法律责任对审计实施机构及人员只明确了行政及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问题,因违反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追究。因此,审计法律责任的模糊进一步阻碍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四、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体系的完善路径分析
1.加强国家审计独立性建设
我国审计监督模式应由“双轨制”模式向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逐步转变。
首先,应从现行国家审计监督模式的结构性上进行调整,比如调整审计机构行政级别,延长审计长任期,以行政地位的提升直接影响审计机关的权威及独立,以进一步提升权威性。
其次,对国家审计监督的垂直管理进行纵向强化,脱离地方政府对地方审计部门的干预,削弱双重领导属性的地位,弱化地方审计与地方行政机关的直属管辖关系,最大化减少其他行政干预。
最后,国家审计监督模式可逐步过渡为立法型审计监督模式,监督重点放置于中央部委,在监督委员与审计机关的共同合力下充分对国家审计独立性进行保障。
2.明确绩效审计法定地位
进一步明确绩效审计法律地位,及时披露绩效审计详细内容,进一步提升国家审计的监督水平及能力。在法律法规中,将财政资金以及公共资源配置使用的经济、效率、结果作为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并将行政管理水平、责任追究实际逐步纳入绩效审计范围,全面搭建绩效管理型政府,将绩效审计工作规范化。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明确审计主体、目标、程序和责任等内容。同时在实践中持续优化绩效审计方式,不断提升绩效审计评价质量。
3.优化审计结果公告法定内容
要不断优化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审计结果公告法定内容。进一步推动审计信息公开,明确公开范围及内容,制定重点公开事项,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及时披露典型案例并形成案例库;同时,也应加强对正面结果的公告力度,对先进个人、模范单位,具有重大经济效益、重大影响力的单位、机构等内容进行适度公开,还要关注社会公众密切跟踪的有关内容。
此外,还应强化单位个人整改结果的公告力度;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在国家审计法律及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操作指南中细化公告规定,严格把控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界定范围;对审计结果公告形式及方式进一步规范化,可以采取不限于文件、通知、会议、出版、网络等形式,将审计结果透明化、广泛化处理,对不同公开渠道及形式、公开深度给予明确。
4.进一步规范审计主体责任
首先,要以明文规定确认妨碍影响国家审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双重领导下的地方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等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界定责任意图,对授意、指使、强令国家审计机关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进行责任归集,并将违规处置审计结果反馈的问题、隐瞒问题、不报告问题等行为做出处罚要求。对上级审计机关的尽职责任进行明确,能进一步缓解地方行政对地方审计的干扰程度。
其次,要细化审计执行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审计责任内容,包括避重就轻、隐瞒截留、违规程序等重大工作责任,也包含因个人违规导致被审计单位未能接受处罚的责任。
再者,国家审计人员的免责条约应在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以减缓审计风险,维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按照实质发生原则,对审计责任进一步归集,划分直接方与间接方,根据业务链条对责任轻重进行分级,并追溯到具体人员。
结语
因此,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监督法律体系、构建坚实的法律保障,是当前法治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课题。同时,完善法律法规能为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提供不竭的动力支持,实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进而推动民主法治,规范国家审计事业的发展。
举报/反馈